成功案例
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8)皖1802民初4761号
原告:施某,男,2002年8月22日出生,汉族。
法定代理人:施小毛,男,1968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系施某父亲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吴科生,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李某,男,1999年11月20日出生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海龙,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宣城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胡智超,公司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毛可明,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、宣城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。原告施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施某申请撤诉,系诉权的自由处分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*****百四十五条******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施某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366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施某负担。
审判员 张 蓓
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
书记员 胡雅慧